(2017)陕0928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品珠与被执行人张亿良、张仁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品珠,张亿良,张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李品珠,男,汉族,1958年11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双河镇。被执行人:张亿良,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双河镇。被执行人:张仁德,男,汉族,1955年11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双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品珠与被执行人张仁德,张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品珠与被执行人张亿良、张仁德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养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德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