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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贾高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高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高阳,男,1976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16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4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高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高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贾高阳与同村村民贾某6在一起吃饭喝酒时,因言语差错引起争执,贾某6因酒精麻醉对贾高阳进行辱骂并照贾高阳的脸上打了一拳,贾高阳用脚朝贾某6的腿下部踢了一��,将贾某6踢倒在地并照贾某6的身上打了两拳,后贾高阳被劝解回家。贾某6于2016年3月15日受伤住进了西华县人民创伤医院,经检查,贾某6左脚第二、第四跖骨骨折,经西华县物证鉴定室鉴定,贾某6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害人贾某6和被告人贾高阳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贾高阳赔偿被害人贾某6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两万元,被害人贾某6对被告人贾高阳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被告人贾高阳的法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贾高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贾高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贾高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贾某6的陈述,证人贾某1、贾某2、张某、贾某3、贾某4、贾某5、刘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高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高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高阳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高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判员  王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