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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保5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艳霞、河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霞,河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保5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艳霞,女,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代码:91130900784065549W。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统一代码:130929300003227。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冀0929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70.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东门外大街北侧、东环路东侧土地证号为献国用(2008)44号中的空地10号A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巩润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