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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何茂石与江伟华、廖方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茂石,江伟华,廖方媛,余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929号原告:何茂石,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广西陆川县。被告江伟华,男,汉族,现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廖方媛,女,汉族,现住广西陆川县。被告余德强,男,汉族,现住广西陆川县。何茂石诉江伟华、廖方媛、余德强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茂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茂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茂石负担。审判员 谢 裕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国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