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8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粱成杰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成杰,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8591号原告:梁成杰,男,朝鲜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崔香兰(系原告母亲),女,朝鲜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程雅芳,吉林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程国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成杰诉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成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成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系群体性案件,诉讼费免于收取,退还原告梁成杰。审 判 长  李相根审 判 员  邱艳红人民陪审员  刘桂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