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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匡国太与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国太,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奉节县朱衣镇清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444号原告:匡国太,男,汉族,1957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华,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人和街16号。法定代表人:杨前禄,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系单位职工,住重庆��奉节县,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书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第三人:奉节县朱衣镇清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清水场镇C段,组织机构代码:58146614-X。主要负责人:刘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万,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系社区支书,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匡国太诉被告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第三人奉节县朱衣镇清水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匡国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等6人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396000元(36000元×11人);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奉节县朱衣镇清水村17社村民,家庭共有人口11人。奉节县朱衣镇清水村17社共有村民117人,经奉节县人民政府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对17社村民117人的土地及房屋全部予以征收。2011年12月5日原告与奉节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奉节县西部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及货币安置协议》,该协议对房屋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部门也未对原告进行人员安置,对符合条件应当办理养老保险也未依法办理,对原告等11人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安置费未予补偿。原告早期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并未包括土地安置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法处理,但被告无理拒绝,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告依法履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是一种行政支付行为,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匡国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