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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肖亮与田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亮,田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316号原告:肖亮,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所字镇灵字村,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歆秋,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小娟,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肖亮诉田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肖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45元,由原告肖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