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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天津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翟桂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翟桂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7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翟桂立,男,1968年2月1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桂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以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啜启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