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齐红丽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红丽,程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京011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齐红丽,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程家丽,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齐红丽与被执行人程家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1397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红丽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家丽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齐红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程家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601号案件的��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