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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柳美玲、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美玲,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柳美玲,女,1954年7月9日出生,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王超,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柳美玲与被执行人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暂时无法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