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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州欧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姚志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欧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姚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396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欧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旸,经理。被执行人:姚志伟,男。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欧宝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志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0322.87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39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喆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