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765号原告:马某1。法定代理人:易某,女,1979年出生,系原告生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男,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2,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应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