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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765号原告:马某1。法定代理人:易某,女,1979年出生,系原告生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男,河北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2,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马某1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应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