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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6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与赖建银、甘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赖建银,甘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6民初166号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住所:连南县三江镇曙光路(中国联通对面房屋)。负责人:陈桂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英,女,该公司督导。被告:赖建银,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告:甘记华,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与被告赖建银、甘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2.49元,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连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彩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欧 颖书 记 员 龙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