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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秀荣与彭书民、彭书超、彭书华、彭书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荣,彭书民,彭书超,彭书华,彭书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437号原告:彭秀荣,男,1926年7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慈祥,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书民,男,1955年2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彭书超,男,1959年5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彭书华,男,1966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彭书红,男,1967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彭秀荣与被告彭书民、彭书超、彭书华、彭书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彭秀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秀荣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彭秀荣负担。审 判 长  霍园园审 判 员  陆 涛人民陪审员  刘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