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振海与被执行人宣城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海,宣城润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海,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宣城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振海与被执行人宣城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皖18民终2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振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润昌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奖金200000元、诉讼费1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为29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润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9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