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坤、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坤,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吴林青,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徐坤,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个体,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茂兰,经理。被执行人吴林青,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个体,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林清,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林青、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坤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坤与被执行人吴林青、抚州市桔丰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小伙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同时被执行人吴林青向申请执行人徐坤支付劳务工资2700元,申请执行人徐坤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3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傅 兵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