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宗发与广西桂林灵川县漓水之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发,广西桂林灵川县漓水之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921号原告:王宗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广西桂林灵川县漓水之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灵川县。法定代表人:马丽兰,经理。原告王宗发与被告广西桂林灵川县漓水之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漓水之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王宗发诉称,一、判令被告赔偿10倍货款39750元;二、判令被告召回所有已售不合格商品;三、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在被告于淘宝开设的漓水之乡乐乐妈妈农家店购买了桂花茶180份,订单实付款3975元。收货后,发现商品无任何标示标签,我用少量桂花泡了5斤白酒,到第三天搅拌时,闻到一股酸味。2017年4月4日,我把这批桂花茶中一份快寄委托浙江省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被告商品桂花茶二氧化硫残留量超国家标准29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承担货款十倍赔偿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请求。漓水之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西灵川县,应由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另外被告在淘宝店有明文约定发生纠纷需要诉讼的,选择在被告所在地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违反淘宝规则取得退款拒不退货,非法占有他人货品,并私下送样鉴定,诉讼理由难以让人信服,本案移送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合法。本院经审查认为,漓水之乡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乐乐妈妈农家乐店的店堂公告中明确显示:1.如果对产品有不满意的,双方协商沟通解决;不愿意协商的或者协商不成的,一律通过淘宝规则申请退货退款途径解决。2.协商未果发生争议需要诉讼的,一律选择在公司经营所在地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以店堂公告形式,公开发布,是为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根据该管辖协议能够明确管辖法院,漓水之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桂林灵川县漓水之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宗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仲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