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建华、丁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华,丁汝华,周德义,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应流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372号申请执行人:韩建华,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丁汝华,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周德义,男,汉族,1957年7月14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丁汝华。被执行人:安徽应流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汝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建华与被执行人丁汝华、周德义、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应流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汝华、周德义、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应流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价值395万元的财产或其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