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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643号申请人: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令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女,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沿滩区,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郑建永,经理。本院在审理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2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自贡市顺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自贡银行高新工业园支行账号为308012000000182017账户的存款52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