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春峰与依兰县生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李海生、姜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峰,依兰县生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李海生,姜颖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1384号原告:李春峰,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水韵紫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68********。被告:依兰县生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迎兰乡舒乐村。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职务经理。被告李海生,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舒乐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82********。被告姜颖,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舒乐村舒乐屯,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8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生,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舒乐村。原告李春峰与被告依兰县生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辉公司)、被告李海生、被告姜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春峰,被告生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海生,被告李海生及被告姜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春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转籍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烘干塔及相关设备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依兰县迎兰乡舒乐村舒乐屯23514.6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依集用2014字963号)、350平方米(依集用2014字第858号)的两块土地和188.8平方米(依村房权证2014字第202**号)、702.8平方米(依村房权证2014字第202**号)、1995.4平方米(依房权证2014字第202**号)、260.19平方米(依房权证2014字第202**号)四处厂房及设备(包括烘干塔、铲车、输送机、地衡等所有设备)以人民币2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交付了290万元,被告将厂房、土地、烘干塔等相关设备及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了原告,原告接手占有使用,所有权全部归原告。后期被告又要求租赁原告的厂房、土地、烘干塔,双方于2014年9月10日又签订《厂房、土地、烘干塔及相关设备租赁协议》,约定原告以每年24万元价格将上述厂房及、设备等租赁给被告使用两年。双方买卖合同签订被告虽履行了交付房屋产权设备等义务,但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转籍过户手续,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为给被告留有居住场所和生活空间,主动放弃对上述260.1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和3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峰与被告依兰县生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房屋、烘干塔及相关设备买卖合同书”有效;二、位于依兰县迎兰乡舒乐村舒乐屯房屋188.8平方米(依村房权证2014字第202**号)、702.8平方米(依村房权证2014字第202**号)、1995.4平方米(依房权证2014字第202**号)三处厂房及设备归原告李春峰所有;位于依兰县迎兰乡舒乐村舒乐屯23514.6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依集用2014字963号)的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李春峰所有;位于依兰县迎兰乡舒乐村舒乐屯房屋260.19平方米(依房权证2014字第202**号)及350平方米(依集用2014字第858号)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李海生所有;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李海生协助原告李春峰办理上述归原告李春峰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证的相关转籍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依兰县生辉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景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