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林国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0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国杰,男,1967年1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现租住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工人镇上郑村出租屋。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83年9月5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1989年11月11日被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于2009年5月21日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2年4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第四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3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7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16年10月30日被平顶山市渡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6年10月31日被平顶山市渡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盗窃于2016年11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国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铮出庭支持公诉,林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林国杰行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与开源路交叉口“中信”手机卖场门口,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的“超威”牌电瓶盗走,随即被邓某当场抓获。2.2016年10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林国杰行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开源路“平顶山银行”平高支行门口,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的“捷马”牌电瓶盗走,随即被银行工作人员当场抓获。3.2016年11月18日9时20分许,被告人林国杰行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开源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良品铺子”商铺门口,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的电瓶盗走,随即被当场抓获。4.2016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林国杰行至河南省平顶山市园丁路“韶山红”饭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内的“超威”牌电瓶(经鉴定,价格为540元)盗走。林国杰将电瓶转卖,得款80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追回。另查明,被告人林国杰因盗窃于2016年7月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16年10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6年11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上三次行政拘留均因林国杰身患疾病未能实际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国杰在公安机关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同时有证人杨某1、孔某、杨某2的证述、被害人邓某、李某、刘某、黄某的陈述、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出具的林国杰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扣押清单、被盗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监控视频、无法进行物价鉴定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卫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林国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林国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国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路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丽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