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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言波、刘家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言波,刘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张言波,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家文,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我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家文的银行存款8423.19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