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谢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33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娟,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2016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6〕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娟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判决后,被告人谢娟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闽01刑初18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婉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农商银行城门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许某,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90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2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5年11月17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25万元。后被告人谢娟归还被害人谢某人民币23.9万元。2、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陈某2在农商银行城门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陈某2名下贷款金额,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12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7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5年11月18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70万元。3、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农商银行秀峰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林某2,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9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5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5年11月23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50万元。后被告人谢娟归还被害人谢某人民币该款项。4、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农商银行秀峰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林某3,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130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3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5年12月8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30万元。5、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黄某1在农商银行城门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黄某1需要解押贷款金额至11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6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5年12月28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60万元。6、2016年1月6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农商银行秀峰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黄某3,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9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4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6年1月6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40万元。后被告人谢娟归还被害人谢某人民币10万元。7、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银行贷款需要银行流水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段某1信任,将其本人海峡银行储蓄卡及交易密码主动交给被告人谢娟。当日被告人谢娟将卡内被害人段某1公证借得的160万元人民币解押款转走,致使被害人段某1损失人民币160万元。8、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农业银行晋安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李某1,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7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陈某1信任,支付解押款7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1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6年2月23日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李某1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75万元。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谢娟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谢娟的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谢娟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谢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农商银行城门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许某,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90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2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5年11月17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25万元。后被告人谢娟归还被害人谢某人民币23.9万元。2、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陈某2在农商银行城门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陈某2名下贷款金额,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12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7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5年11月18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70万元。3、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农商银行秀峰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林某2,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9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5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5年11月23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50万元。后被告人谢娟归还被害人谢某人民币该款项。4、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农商银行秀峰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林某3,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130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3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5年12月8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30万元。5、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黄某1在农商银行城门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黄某1需要解押贷款金额至11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6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5年12月28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60万元。6、2016年1月6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农商银行秀峰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黄某3,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9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信任,支付解押款4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谢某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6年1月6日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建设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40万元。后被告人谢娟归还被害人谢某人民币10万元。7、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银行贷款需要银行流水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段某1信任,将其本人海峡银行储蓄卡及交易密码主动交给被告人谢娟。当日被告人谢娟将卡内被害人段某1公证借得的160万元人民币解押款转走,致使被害人段某1损失人民币160万元。8、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谢娟以客户在农业银行晋安支行有贷款需要解押为由,虚构客户李某1,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7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陈某1信任,支付解押款7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1按照被告人谢娟的要求,于2016年2月23日建设银行网上银行汇款至被告人谢娟指定的李某1银行账户,共被骗走人民币75万元。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谢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谢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份,其跟谢某开始合伙开公司专门做银行解押的业务,到了2015年4月份,两人因意见不合分开,但是双方之间还是有业务的往来。刚开始其跟谢某合作银行解押的时候都有归还谢某本金和利息,到了2015年11月份以后其资金链出现问题,找谢某合作的时候报给对方的客户解押款都比实际金额多或者给谢某看客户款单时将金额PS成大金额的,还有就是其从别人那边拿到款单,将款单的金额PS成大金额报给谢某,实际上这个款单的客户不需要解押,这样子其大概跟谢某合作了有5、6次,有的钱有还给谢某,有的钱没有还。谢某将钱打给其后,其将这些钱拿一些去做解押,另外一些拿去放贷或者还债。其报给谢某需要解押的客户当中,林某2、林某3、黄某3这三个名字都是其编的用来让谢某相信有客户需要解押,让谢某打钱给其,许某确实是农商银行城门支行的客户,也有贷款,但是并没有找其解押,陈某2也没有找其解押,这个名字只是其刚好在银行办事的时候看到的,材料都是其自己伪造的,只有黄某1是真实的,但是黄某1实际解押的只有60万元,其报给谢某115万元,因为其需要把这笔钱拿去还给别人,所以就没有还给谢某。经其确认,2015年11月17日,其虚构客户许某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90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人民币25万元,后其归还了谢某人民币23.9万元;2015年11月18日,其虚构客户陈某2需要解押125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人民币70万元,后来其于2015年11月19日将这70万元人民币转存入李某2的账户,还其之前所欠李某2过桥解押的本息;2015年11月23日,其虚构客户林某2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人民币95万元,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人民币50万元,后其归还了该款项;2015年12月8日,其虚构客户林某3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130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2月28日,其虚构客户黄某1需要解押贷款115万元,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人民币60万元;2016年1月6日,其虚构客户黄某3并谎称该客户需要解押90万元人民币,骗取了被害人谢某人民币40万元,后其归还了谢某人民币10万元。2016年2月份左右,段某1找其帮忙操作将他四套房子的贷款固定利率改成浮动利率,其与段某1商量后,决定先将银行的贷款还清后再去做一次抵押贷款,由于当时其公司没有钱,就替段某1找了第三方金主邱某借钱。其向段某1要了他的四本房产证和身份证还有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密码去秀峰农商银行做贷款审批后续,因为贷款金额比较大,审批手续没那么快下来,其还带段某1去福州市公证处做了委托公证,后邱某同意借款给段某1并将160万元钱转到段某1的账户上,由于段某1的银行卡以及身份证均在其手上,其就分两笔将这160万转走了,一笔转了130多万元还给陈某1,一笔20多万转到其自己账户拿去放贷以及还钱给债主了。其将这笔钱转走的时候并没有告知段某1,因为之前其骗段某1说这笔钱只是做流水的,段某1当时并不知道这笔160万元人民币是邱某转来的解押款,所以其将钱转走段某1也没说什么。当天中午其让段某1跟其一起去东大路农业银行那边做段某1老婆的银行流水,这次流水做了75万元,这笔钱是公司出的,后来其又将这笔75万元转到其账户上,然后就让段某1回去等通知。又过了几天,秀峰农商银行那边通知可以去办理贷款手续了,其就带段某1去那边做手续,并将段某1的四本房产证留在银行那边。后来因为一直被人追债,其没有去帮段某1做他原先银行的解押,他的秀峰银行的贷款也没有做好。陈某1是其合伙人,开的公司叫福建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于那时候李某2催着其要还钱,2016年2月23日,其再次以做流水为由让段某1的老婆李某1将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其,然后其告诉陈某1有个客户李某1需要过桥解押,让陈某1打解押款75万元到李某1账上,其将其中的35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里面,另外的40万元转给李某2归还之前解押借款的本息了。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份开始谢娟找其一起合作帮第三方银行解押,之前她都有归还其的款项,后来都没有还钱,其去银行查了才发现谢娟做假的材料骗其,具体为:1、2015年11月17日,谢娟找其合作在城门农商银行帮一名叫许某的男子解押,解押款是90万元,她出资65万元,其出资25万元,她已归还其23.9万元的本金,后来其发现许某解押的这一笔根本不存在。2、2015年11月18日,谢娟找其合作为陈某2在城门农商银行解押125万元,其中她出资55万元,其出资70万元,这笔钱没有还给其,后来其去银行查她发给其的材料,发现谢娟都是做假的材料骗其,城门农商银行表示陈某2只在他们银行做了5万元的农户贷款,根本就没有125万元。3、2015年11月23日,谢娟找其合作在秀峰农商银行帮林某2解押95万元,其中她出资45万元,其出资50万元,这50万元谢娟于2016年1月20日归还给其了,还欠其利息6万元,其后来在银行得知根本就没有这一笔解押。4、2015年12月8日,谢娟找其合作在秀峰农商银行帮林某3解押130万元,其中她出资100万元,其出资30万元,这笔钱也没有归还给其,其在银行得知根本就没有这笔业务。5、2015年12月28日,谢娟找其合作在城门农商银行帮黄某1解押115万元,其中她出资55万元,其出资60万元,这笔钱没有归还给其,其在银行得知黄某1只在城门农商银行贷款了60万元,这60万元的解押是存在的,但是不知道是不是谢娟打给客户的,谢娟当时跟其合作的是115万元,根本不是60万元。6、2016年1月6日,谢娟找其合作在秀峰农商银行帮黄某3解押95万元,其中她出资55万元,其出资40万元,2016年2月3日谢娟归还了其10万元的本金,后来其在银行得知这一笔也是不存在的。被害人谢某还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其与谢娟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谢娟发给其的伪造的材料以及一份由谢娟本人书写的保证书来证实其所陈述的事实。3、被害人段某1的陈述证实:其原先用其四套房子分别在福州市马尾农商银行和闽侯的海峡银行做了抵押贷款共计450万元,其中一套“星顺明珠”在闽侯海峡银行贷款是200万本金,剩下的三套在马尾农商银行贷款是250万本金。2016年2月20日,其因想重新办理房子信贷手续并改成浮动利率,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下找了其原来贷款的中介谢娟来重新办理信贷手续,其于当天联系了谢娟并跟她说明了情况,谢娟说她可以帮其搞定。由于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将原来贷款出来的本金还清,需要找人借钱过桥,谢娟说其有认识的金主邱某可以借钱出资过桥帮其先把闽侯海峡银行“星顺明珠”的200万元贷款解押,等这个200万元解押之后,再去解押250万元的贷款,利息等事情全部办完后一起算,还告诉其将这四套房子同意拿到五四北的一家农商银行去抵押贷款。第二天下午,谢娟到其家找其,让其将需要抵押贷款的那四套房子的房产证以及身份证交给她,她要拿去农商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2月22日下午,谢娟打电话叫其和其妻子一起带着相关材料去广达路便民中心福州市公证处找她办理公证手续,办完公证后,谢娟拿了几张空白的借款借据叫其签字,当时其也没有认真想就直接签字了,然后就各自离开了。2月23日上午,谢娟又去找其,称帮其做这些事情的流程是要其把身份证和银行卡以及密码告诉她,让她去操作流水,之后其就把海峡银行卡拿给她并告诉她银行卡密码。上午10时40分许,其手机收到短信提示说邱某转了160万元到其海峡银行卡上,没多久这笔160万元的钱分了两笔转出去了,一笔是130万元左右,一笔是30万元左右。到了中午的时候谢娟叫其报一张农业银行的账户给她,说要转75万元进来做流水,于是其就把妻子李某1的农业银行账户发给了谢娟。下午双方约好去东大路农业银行晋安支行做流水,到了那边,其看到谢娟打了75万元到其老婆农业银行的账户上,之后马上又将这75万元分两笔转了出去,然后谢娟就离开了。之后谢娟一直说会去帮其办理原先的贷款解押和重新办理贷款,叫其等通知。后来其去银行了解到,银行审批贷款需要看申请人的银行进出的流水账,但是这个流水账要隔夜的,像谢娟帮其操作的钱一打进来就转出去,这个不算是流水。到了2月28日谢娟联系其说已经跟五四北的农商银行谈好了,可以给其批500万元的额度,等3月3日一起过去办理。到了3月3日下午2时30分许,谢娟约其到福州市五四北农商银行秀峰路支行做办理贷款的手续,当时谢娟的一个助理先到了那里,后来谢娟先走了,银行办理贷款的经理告诉其做不了消费贷款,要做经营贷款,因为其对这个不熟悉就与谢娟联系,谢娟答应帮其做这个事,然后银行方面说把房产证留在他们那边,其把房产证留在银行后就走了。3月4日下午,其在家中接到邱某电话说谢娟联系不上了,其拨打谢娟电话发现变成了空号,于是其就联系五四北农商银行的经理将放在银行的房产证取回。其联系海峡银行贷款经办黄某知道谢娟根本没有跟其所贷款的海峡银行有任何联系解押贷款的事情,其遂到温泉派出所报案,报案时见到邱某才知道那160万元人民币变成是其向邱某的借款,其当时才回忆起来欠条是在便民中心公证处签字,借款借据上写的是165万元人民币(其中本金160万元,利息5万元)当时其没有写具体的金额,165万元应该是谢娟后来填上去的。经其确认,除了其和其老婆李某1的签字和捺印其他的都不是其自己填写的。后来经与邱某协商,其于2016年3月21日将150万元人民币先还给邱某。被害人段某1还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还款协议书、银行卡号、产权人声明书、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定金协议合同、收条、借款及还款承诺书、借款借据、公证书、委托书等材料来证实其所陈述的事实。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其和谢娟合伙成立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负责公司的业务,谢娟负责财务,本来借款回款都是从谢娟账户上走,但是2015年9月报表显示公司亏损,其就有点不放心,要求公司借款回款从其个人账上走,但是谢娟一直拖,拖到2016年2月款项才从其账上走。2016年1月21日,公司有一笔115万元的出借款,2016年1月22日有一笔36万元的出借款,其因这两笔出资款本息回款的事情一直联系谢娟,谢娟一直没有把钱还给其,拖了好久。到了2016年2月19日起又一直催谢娟回款,谢娟告诉其说客户解押贷款已经下来,钱在第三方的账户里面可以给其回款了,到了2016年2月23日谢娟告诉其第三方段某1已经从他自己的账户给其放款了,之后其银行账户收到段某1账户打来的130万元人民币,同一天谢娟用专门用于解押业务的账户又汇给其280430元人民币,这样将所有解押本息1580430人民币都汇至其账户。当时谢娟告诉其段某1是第三方的账户的户主,后面等谢娟出事以后其经过了解才知道段某1也是被谢娟骗的受害者,根本不是什么第三方账户的户主。2016年2月23日,谢娟将1580430元人民币还给其后,就直接回到福州市台江区阳光城时代广场705的公司,当时谢娟告诉其有一笔105万元的贷款客户需要解押,让其出资75万元人民币,她出资30万元人民币,其因为之前的钱久要不回本不想出资,经不住谢娟一直说就答应了。后谢娟说要去银行给客户解押,到了银行谢娟将微信截图里面所谓的客户李某1的身份证照片和房产证照片、农行卡照片发给其,其就转了75万元人民币到李某1的账户里面去了。被害人陈某1还提供了其与谢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来证实其陈述的事实。5、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曾向福建农村信用社贷款了五万元,并已于2015年11月19日自行还款了五万元。其没有找人帮忙解押银行贷款,也没有向谢某签过借款借据,其并不认识谢某和林某。经其辨认,还贷金额为125万多的贷款还款凭证、签有其和林某名字并摁手印的借款协议和借款借据均是伪造的。6、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其在福州农商银行城门支行贷款了60万元人民币,这笔贷款其已于2015年12月还清本息了。当时其还贷的本金60万元人民币是找其姑姑黄某借的,之后其把房子卖掉还钱给其姑姑。其和其姑姑均没有找第三方机构帮其还钱,不认识谢娟这个人,其要归还农商银行贷款的时候只跟农商银行的客户经理接触并无接触过第三方资金公司。7、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谢娟从2008年就认识了,合作做生意是从2014年底开始的,当时谢娟和谢某合伙开了一家投资公司,并让其出资做银行解押过桥业务,利息按出资额以每天千分之二点五算。之后其就经常跟谢娟有钱款上的来往。经其确认,2015年11月19日,谢娟账户62×××29往其账户62×××71打款1116412元人民币,这笔钱是2015年10月28日谢娟说有客户需要过桥,让其出资1050000元人民币,按照每天千分之二点的利息,每天利息是2652元人民币,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19日一共23天利息累计60375元人民币,因为谢娟说她对外放款时每天收取千分之三的利息,除掉其成本千分之二点五,还有千分之零点五的利润跟其对半分,那就是还要加上6037元人民币合计一共转给其116412元人民币。证人李某2还提供了其与谢娟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来证实其所陈述的事实。8、证人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1日,谢娟找到其说有一个老客户的房子贷款想要解押重新再贷,贷款是在海峡银行,解押的金额需要200万元,其公司有做贷款的解押过桥的业务,经核实,其跟谢娟定下来其出资160万元人民币。之后其就让谢娟把客户的材料拿过来(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2016年2月23日其还派公司员工连同客户夫妻两个人到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公证处做了房产委托买卖公证。在公证做完后,谢娟就通知其出款,当时谢娟让其将160万元解押款先打到她的账户,其说不行,借条和公证上面都是客户的签名,其只能打给客户,之后其就通知打款至客户的海峡银行账户内。过了十几天,有人告诉其谢娟公司出事了,其拨打了几次谢娟的电话都是关机,然后其就马上打电话给客户段某1,经段某1确认才发现解押款根本没有拿去银行解押贷款。因为其跟客户段某1有正规的借款合同和全套手续,就想找律师起诉客户,最后其和客户在双方律师的见证下,协商达成协议,由客户归还其150万元人民币,剩下的本金10万元和利息如果能抓到谢娟有赃款追回第一时间还给他们。9、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0日因为当时有降息,其丈夫段某1发现房子还款的贷款利率没有变,就咨询了银行,银行方面告诉他之前办理贷款签订的是固定利率跟央行调息没有关系,同时还建议他找原来贷款的中介谢娟来重新办理信贷手续。于是当天段某1就联系了谢娟,跟她说明了情况,谢娟说可以帮忙解决,由于其没有足够的资金将原来贷出来的本金还清,需要找人借钱过桥,谢娟说她有认识的金主邱某可以借钱出资过桥帮段某1把闽侯海峡银行“星顺明珠”的200万元贷款解押,段某1就同意了。2016年2月22日,谢娟通知段某1一起去便民中心公证处为房产借款与邱某签署委托协议公证,其就跟段某1一起带上身份证等材料到公证处签订了房产委托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到了2016年2月23日早上谢娟通知段某1,说要给他的银行账户做流水,段某1就带着他自己的身份证和海峡银行卡去了银行。当天中午段某1回来了,到了下午谢娟又来找段某1,告诉他还要做银行流水,问其有没有农业银行的储蓄卡,并让段某1带上其身份证。其先生就向其要了身份证和银行卡,并带上他自己的身份证又跟谢娟去了银行。其本人并没有找谢娟帮其做贷款的过桥解押。10、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福州农商银行秀峰支行的行长。谢娟其认识,是个资金中介,主要做担保公司和给客户过桥解押的。其本人并没有跟谢娟合作过过桥解押以及其他的银行业务。经其确认,林某2、林某3、黄某3这三名客户没有在秀峰路支行里面办理过任何业务。其不认识段某1,但是有听说过段某1想在其银行贷款但是贷款下不来,具体的经办是银行的客户经理王某,因为涉及到第三方资金中介,客户经理才将这件事情报告其,其才知道段某1的事情。段某1是在2016年3月初到其所在银行申请做贷款,但是申请材料因为年龄等问题在客户经理王某那里都通过不了,所以段某1并没有在秀峰支行贷到款。一般情况下,申请贷款是不需要申请人的银行流水的,除非申请人银行征信有问题他们才会让客户提供,流水也只要提供逾期那几次的就可以,按照其银行查询的段某1贷款通不过跟征信并没有关系。1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福州农商银行秀峰路支行的客户经理,其认识谢娟,跟她本人有业务来往就是客户段某1的贷款业务,其他都是和谢娟公司跑业务的翁某来往。2016年3月3日下午14时左右,翁某带着段某1一家四口到其银行想要办理消费贷款,当时段某1提供了四本他名下的房产证,经过评估这四本房产证可以担保520多万元人民币,当时段某1要求担保500万元人民币左右,之后其就按照流程让段某1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签署征信查询授权文件。因为其支行个人贷款的权限只有300万元人民币,所以按照流程其要将贷款申请向支行行长林某1告知一下,同时因为贷款需求超出个人贷的范围,其还建议段某1可以申请经营贷款(支行授权额度400万元人民币),申请经营贷款需要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因为段某1贷款申请材料无法提供,再加上年龄超过60周岁,无法直接受理,这个贷款业务就搁置了。期间,谢娟就问了其几次贷款有没有批,并未与其协调。段某1最初是申请个人消费贷,后面其有建议他做经营贷,具体的当时没有确定下来,无论是申请个人消费贷或者是经营贷都不需要提供银行流水。1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福建海峡银行闽侯支行的客户经理,负责客户贷款的审核及评估等。段某1是其客户,有在其所在的银行贷款200万元人民币,属于经营性贷款。现在海峡银行规定对于客户个人贷款需要提供客户本人或配偶常用账户近6个月以来的流水,流水内的资金往来需要覆盖所贷款的的金额,大额资金在卡内起码要求过夜,隔一天才算流水,没有隔天不能算流水。客户段某1是谢娟介绍过来的,谢娟有跟其说过一次段某1要在其所在银行转贷200万元,其当时告诉她现在要客户的银行流水,谢娟说那要通知段某1做流水。13、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谢娟投案的情况说明函、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娟系投案自首。14、银行查询材料、交易明细表、企业贷款材料清单、抵押贷款应提供资料、福州农商银行个人贷款客户面谈记录、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收款收据、还款协议书、公证书、保证书等书证;15、被害人谢某、段某1、陈某1对被告人谢娟、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记录的辨认、证人李某2、李某1、邱某、王某对被告人谢娟的辨认等辨认笔录;16、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1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娟退赔被害人谢丽丽人民币191.1万元,退赔被害人段路伟人民币160万元,退赔被害人陈焰人民币7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羽人民陪审员 田建军人民陪审员 吴如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瑾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