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利明与陈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明,陈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091号原告:董利明,男,196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尽忠,男,195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忠新,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董利明与被告陈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董利明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利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