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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利明与陈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明,陈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091号原告:董利明,男,196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尽忠,男,1951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忠新,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董利明与被告陈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董利明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利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