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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杨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865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该公司员工。被告:杨顺华,男,汉族,住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肖 珍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汤丽娜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