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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166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38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林,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唐传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成都上层名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段某某承担。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