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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富平与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富平,常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803号原告:何富平,男,生于1979年10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被告:常伟,男,生于1982年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原告何富平与被告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何富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富平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何富平负担。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锦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