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何富平与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富平,常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803号原告:何富平,男,生于1979年10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被告:常伟,男,生于1982年1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原告何富平与被告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何富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富平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何富平负担。审判员 张国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锦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