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临清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兴旺物流有限公司、张夫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临清市兴旺物流有限公司,张夫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5324号原告临清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南环路东首。法定代表人郭智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怀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管荣齐,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清市兴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牛张寨村。法定代表人吴玉芬,董事长。被告张夫军,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委托代理人王保军,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市兴旺物流有限公司、张夫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清市兴旺物流有限公司、张夫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萌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