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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140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北塘区唱吧麦颂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北塘区唱吧麦颂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初1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塘区唱吧麦颂歌厅,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凤凰城21-301、302。经营者:郭华胜。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北塘区唱吧麦颂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法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潘志江审判员  酆 芳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