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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与周春阁、张宝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周春阁,张宝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88号。负责人:字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杰,男,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周春阁。被告:张宝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分行与被告周春阁、张宝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长华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占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