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邵珠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邵珠峰,孟建华,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426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邢鸿雁,行长。被申请人:邵珠峰,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孟建华,女,196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申请人: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申请人邵珠峰、孟建华、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