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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1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冬林与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华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林,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华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1757号之一原告:王冬林,男,195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华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华村。主要负责人:韦志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冬林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华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4元,由原告王冬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文勇人民陪审员  卞亚平人民陪审员  包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