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0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916号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鹿城西路122号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563172279M。法定代表人:张炫,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龙,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颖,成年人,住楚雄市。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楚雄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舒兆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宗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