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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执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泰信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泰信工贸有限公司,刘伟,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原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杭州西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491102。负责人黄劲,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石泰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京华路1号(万利综合楼B栋1606室),组织机构代码:770798872。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伟,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11号华菱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183798528。法定代表人杨云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石泰信工贸有限公司、刘伟、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偿付借款本金14,769,000.00元,支付罚息6,719,895.00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4,769,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已从2014年12月6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4月20日,之后罚息计算以此类推,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50,000.00元,共计21,638,895.00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偿付借款本金及支付罚息等,共计21,757,159.0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亦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