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健怡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健怡玩具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323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虎门健怡玩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则徐路122号商铺。营业执照为441900606460714。经营者:陈齐花,女,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健怡玩具店(经营者:陈齐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健怡玩具店(经营者:陈齐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虹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申文王颖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