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1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易冬兰、龙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冬兰,女,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龙秋红,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冬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赣0902民初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龙秋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易冬兰房屋租金12376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554.50元、执行费14861.94元,共计人民币1261056.4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易胜南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