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7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东诉南充市诚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东,南充市诚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752号之二申请人:魏东,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为,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充市诚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号*幢*号。法定代表人:袁训文,执行董事。被申请人:袁训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魏东诉南充市诚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7129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南充市诚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被申请人袁训文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充市顺庆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号为XXXX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袁训文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岷江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号为XX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袁训文和案外人洪雲所有的位于XXXX房屋所有权[渝(2017)渝中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魏东以其所有的位于XXXX房屋的所有权(权XXXX)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魏东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袁训文与案外人洪雲共有的位于XXXX房屋产权[渝(2017)渝中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二、对被申请人袁训文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两个银行账户存款(银行卡号为XXXX和XXXX)予以冻结。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三、对被申请人南充市诚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71290元予以冻结。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四、对申请人魏东所有的位于XXXX房屋的所有权(权XXXX)予以查封。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以上查封、冻结财产以27129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费1876.5元,由申请人魏东预缴(待本案审结时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彦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