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齐佳、孟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齐佳,孟正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783号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59号雅居商务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吴腊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孟齐佳,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孟正明,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齐佳、孟正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庭前调解,被告已经自觉履行交纳讼争物业费的义务。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