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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92年9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酒后无证驾驶×××号二轮摩托车轿车沿德惠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运煤场附近处,与同向前方被害人李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73mg/100ml;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18时25分,被告人韩某驾驶悬挂前牌照×××摩托车沿东风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原铰链厂南龙运煤场门前处,与前方同方向李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韩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此起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韩某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且未确保安全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鉴定:被告人韩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73毫克/100毫升。另查明,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韩某与李某达成协议,被告人韩某赔偿李某损失一千元,李某对被告人韩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韩某,男,1992年9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德惠市天台镇光明村春林堂屯1组,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2.归案情况及抓获经过:事发后,被告人韩某在家休养,于2017年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3.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被告人韩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3.73毫克/100毫升。4.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韩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情况及原因。5.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发生现场的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发生的车辆情况。7.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件号:×××号(被告人韩某)未查询到机动车驾驶证信息。8.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告人韩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李某的谅解。9.被告人韩某的供述与辩解:我驾驶的是弯梁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是×××。2017年1月20日18时多,我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德惠市东风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到龙运煤场处,由于我喝酒,一见风,头有点晕,就与同向前边的一辆倒骑驴相撞了。10.证人李某的证言:2017年1月20日18时45分,我推着人力三轮车沿东风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德惠市东风路龙运煤场门前处,后面驶过来一台摩托车就把我撞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邢欣代理审判员  王璐人民陪审员  刘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