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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佳璇与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焦点易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佳璇,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焦点易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902号原告:马佳璇。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波,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东城南“新山”地段新城南广场一号楼1-30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5362850N。法定代表人:黄国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强、许家杰,均为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焦点易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物华路5-13号佛山新媒体产业园7座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51254934M。法定代表人:曾少娟。原告马佳璇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焦点易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马佳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佳璇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佳璇负担。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帼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