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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9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模迪克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模迪克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68号之一申请人: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溪水湾花园8-1-1901室。法定代表人:庄嘉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天津模迪克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经济开发区顺帆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殷东,总经理。申请人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模迪克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或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模迪克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