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7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牛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43-4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住陕西省延安市。委托代理人孙彪,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牛坤,原住陕西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与被执行人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春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字1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50171.88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受理费1627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88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67598元,其余违约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款6759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2016)陕0112民初字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用688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字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慧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