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终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杲杲、齐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杲杲,齐永祥,梁宁,喻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杲杲,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骆长春,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永祥,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原审被告:梁宁,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原审被告:喻杰,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息县。上诉人罗杲杲因与被上诉人齐永祥、原审被告梁宁、喻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47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杲杲及其委托代理人骆长春,被上诉人齐永祥、原审被告梁宁、喻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上诉人罗杲杲。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左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