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莫某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莫某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民初681号原告:汤某某,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熊平榕,广西易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被告:苏某,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原告汤某某诉被告莫某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熊平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4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给原告;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莫某某、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莫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5年7月7日及2015年8月3日均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合计20万元,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据》2张,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苏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被告莫某某、苏某于2015年9月7日及2015年10月16日均向原告10万元,合计20万元,为此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2张,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但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起初被告按不同时间计付利息,后经原、被告协商,四笔借款统一调整于每月3日计付利息。由于两被告2017年1月3日以后未能按约支付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为此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属两被告的夫妻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由,特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借据、银行凭证,证明2015年7月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2、借据、银行凭证,证明2015年8月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3、借条、银行凭证,证明2015年9月7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4、借条、银行凭证,证明2015年10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5、结婚证,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莫某某、苏某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对原告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的法律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莫某某、苏某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借条》、银行凭证在卷证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债务系被告莫某某、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莫某某、苏某共同向原告偿还。由于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为此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另两被告自2017年1月3日起不再按约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因此除归还本金40万元外,还需按约定从2017年1月4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某某、苏某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日止)给原告汤某某。案件受理费3770元,诉讼保全费2670元,合计6440元,由被告莫某某、苏某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4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