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4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纪菊珍与胡沛若、李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菊珍,胡沛若,李桂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4318号原告:纪菊珍,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胡沛若,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李桂群,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原告纪菊珍与被告胡沛若、李桂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纪菊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菊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