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2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凌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2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炎陵县船形乡。被执行人:凌某,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炎陵县船形乡高路村竹湖组**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民初8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谭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