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洪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洪小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中宏商业街。负责人:许望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简邦超,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洪小芳,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与被告洪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计283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湘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