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跃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39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跃进,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1983年12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跃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跃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徐跃进在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罗七路铁路桥附近一个赌博机室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包净重0.6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廖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又现场从被告人徐跃进的身上搜缴10包共净重1.3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跃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刘某、廖某、郑某、黄某、王某的证言,指认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提取、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判决书及被告人徐跃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跃进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1.9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跃进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跃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跃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言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