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猛王小龙等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小龙,张莉容,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481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中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9185-0。法定代表人:蒋帮模,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郭坪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08910382-2。法定代表人:王猛,经理。被执行人:王小龙,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张莉容,女,汉族,1973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王猛,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小龙、张莉容、王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小龙、张莉容、王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18030.0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小龙、张莉容、王猛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莉容名下有一辆车,本院已另案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已对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忠县的白酒若干及位于石蟆镇的四台拖拉机进行保全,且上述财产全部于诉讼之前就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表示上述财产由双方自己协商处理。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小龙、张莉容、王猛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小龙、张莉容、王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2日,被执行人王猛向本院提交一份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7年5月1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尚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小龙、张莉容、王猛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118030.07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48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贺露红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