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协外认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金某1与金某2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232号申请人:金某1,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铉成,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某2,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釜山广域市影岛区。申请人金某1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金某1申请称:金某1与金某2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釜山家庭法院作出2016第3095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釜山家庭法院对金某1与金某2离婚一案,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第3095号确认书,主要内容为金某1与金某2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釜山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6第3095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釜山家庭法院2016第3095号确认书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某1负担。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